注冊合伙企業基本條件
1、有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:名稱中的組織形式后應注明“普通合伙”“特殊普通合伙”“有限合伙”等字樣。
2、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:應有兩個以上合伙人,合伙人為自然人的,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,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,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。國有獨資企業、國有企業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。
3、有符合要求的書面合伙協議:
合伙人可以依法自主制定合伙協議。
協議中應當載明“本協議與法律法規不符合的,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”。
協議中的經營范圍條款應當注明“以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”。
4、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
合伙人可以貨幣、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,也可以勞務出資,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。
合伙人以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,需要評估作價的,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,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。